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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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32號聲請人 蘇志成 律師即 郭弘仕 即 郭清森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