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6號原告 張庠榛 被告 曾奕寧 法定代理人 曾騰賢
許倚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陳鑕靂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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