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正泰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佩穎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正泰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