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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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丹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丹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4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摻有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咖啡包3包(總毛重21.3公克),經送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
字第3489號為緩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820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嗣於113年3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489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均檢出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梨碩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備註1馬力歐星球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1包(毛重6.70公克、淨重5.265公克、剩餘量5.07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卷頁149)2.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卷頁141)2馬力歐星球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1包(毛重6.90公克、淨重5.426公克、剩餘量5.21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卷頁151)2.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卷頁141)3馬力歐星球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1包(毛重7.70公克、淨重6.406公克、剩餘量6.19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卷頁153)2.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卷頁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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