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6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6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楷文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1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楷文犯侵占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楷文於民國99年12月間受 周子儀 委託代為出租周子儀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出租房間,約定每租出1間房間即給予陳楷文該房間1個月之租金做為報酬,陳楷文即於100年1月至3月間,將附表所示之房間出租予附表所示之人,並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租金及押租金。陳楷文收取上開款項後,本應扣除其應得之報酬及代墊之雜費後,將所餘之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70,42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72,420元)交付周子儀,詎陳楷文竟因需款孔急,於101年4月17日前之101年4月中旬某日,易原來持有之意思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將上開其所持有、屬周子儀所有之70,420元,予以侵占入己花用殆盡。
二、訊據被告陳楷文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周子儀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及證人即房客 林溫蓉李仲祥蘇偉德謝閔芮吳帝霖曾弘杰許偉祥吳振浩 於警詢或偵訊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7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8至56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受告訴人託付為其出租房屋,本應將所收得之租金及押租金扣除本身報酬及代墊雜費後,將所餘款項交付告訴人,竟僅因本身另有需用,即將所持有、屬告訴人所有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行為殊屬不該,惟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頗有悔意,且其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將所侵占之款項返還告訴人,取得告訴人之原諒,有告訴人於本院之供述及和解書、簽收單據各1件可稽(見本院卷第41、43、44頁),足見其犯後有彌補損害之舉,犯後態度尚佳,兼衡酌其智識程度、素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出租房間│承租人│被告收取款項│被告之報酬及│被告侵占金額││號││├────┬─────┬────┤代墊雜費│(被告收取款│││││押租金│租金│小計││項扣除其報酬│││││││││及代墊雜費)││││││││││├─┼─────┼───┼────┼─────┼────┼──────┼──────┤│1│臺南市東區│林溫蓉│6,000元│1個月房租│9,000元│報酬3,000元│5,000元│││東門路2段│││3,000元││雜費1,000元││││43巷7號6│││││││││樓1室│││││││├─┼─────┼───┼────┼─────┼────┼──────┼──────┤│2│臺南市東區│李仲祥│7,000元│1個月房租│10,500元│報酬3,500元│7,000元│││東門路2段│││3,500元││││││43巷7號6│││││││││樓2室│││││││├─┼─────┼───┼────┼─────┼────┼──────┼──────┤│3│臺南市東區│蘇偉德│7,000元│1個月房租│11,000元│報酬4,000元│5,500元│││東門路3段│││4,000元││雜費1,500元││││37巷75弄26│││││││││號5樓1室│││││││├─┼─────┼───┼────┼─────┼────┼──────┼──────┤│4│臺南市東區│ 謝旻芮 │6,000元│1個月房租│9,000元│報酬3,000元│5,100元│││東門路3段││(聲請簡│3,000元││雜費900元│(聲請簡易判│││37巷75弄26││易判決處││││決處刑書誤載│││號5樓2室││行書誤載││││為6,100元)│││││為7,000│││││││││元)│││││├─┼─────┼───┼────┼─────┼────┼──────┼──────┤│5│臺南市東區│吳帝霖│7,000元│半年房租共│28,000元│報酬3,500元│23,500元│││東門路3段│││21,000元(││雜費1,000元││││37巷75弄26│││月租3,500││││││號5樓5室│││元)││││├─┼─────┼───┼────┼─────┼────┼──────┼──────┤│6│臺南市東區│曾弘杰│7,000元│1個月房租│10,500元│報酬3,500元│6,820元│││東門路3段│││35,00元││雜費180元││││37巷75弄26│││││││││號6樓1室│││││││├─┼─────┼───┼────┼─────┼────┼──────┼──────┤│7│臺南市東區│許偉祥│7.000元│1個月房租│10,500元│報酬3,500元│7,000元│││東門路3段│││35,00元││││││37巷75弄26│││││││││號6樓3室│││││││├─┼─────┼───┼────┼─────┼────┼──────┼──────┤│8│臺南市東區│吳振浩│7,000元│2個月房租│14,000元│報酬3,500元│10.500元│││東門路3段││(聲請簡│共7,000元│││(聲請簡易判│││37巷75弄26││易判決處│(月租3,50│││決處刑書誤載│││號6樓4室││刑書誤載│0元)│││為11,500元)│││││為8,000│││││││││元)│││││├─┴─────┴───┴────┴─────┴────┴──────┴──────┤│侵占金額總計:70,420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72,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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