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33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伍仟叁佰肆拾貳元、㈡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叁仟玖佰叁拾肆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二點四二五、㈡二點九四五計算之利息,及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三、㈡三點二九六計算之利息,及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0點二四二五、㈡0點二九四五計算之違約金,及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0點六、㈡0點六五九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