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71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71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1│88年2月9日│30,000元│88年3月5日│88年3月5日│120479││├──┼───────────┼─────────┼───────────┼───────────┼────────┼──┤│2│88年2月9日│30,000元│88年4月5日│88年4月5日│120480││├──┼───────────┼─────────┼───────────┼───────────┼────────┼──┤│3│88年2月9日│30,000元│88年5月5日│88年5月5日│120481││├──┼───────────┼─────────┼───────────┼───────────┼────────┼──┤│4│88年2月9日│30,000元│88年6月5日│88年6月5日│120482││├──┼───────────┼─────────┼───────────┼───────────┼────────┼──┤│5│88年2月9日│30,000元│88年7月5日│88年7月5日│120483││├──┼───────────┼─────────┼───────────┼───────────┼────────┼──┤│6│88年2月9日│30,000元│88年8月5日│88年8月5日│120484││├──┼───────────┼─────────┼───────────┼───────────┼────────┼──┤│7│88年2月9日│30,000元│88年9月5日│88年9月5日│120485││├──┼───────────┼─────────┼───────────┼───────────┼────────┼──┤│8│88年2月9日│30,000元│88年10月5日│88年10月5日│120486││├──┼───────────┼─────────┼───────────┼───────────┼────────┼──┤│9│88年2月9日│30,000元│88年11月5日│88年11月5日│120487││├──┼───────────┼─────────┼───────────┼───────────┼────────┼──┤│10│88年2月9日│30,000元│88年12月5日│88年12月5日│120488││├──┼───────────┼─────────┼───────────┼───────────┼────────┼──┤│11│88年2月9日│30,000元│89年1月5日│89年1月5日│120489││├──┼───────────┼─────────┼───────────┼───────────┼────────┼──┤│12│88年2月9日│30,000元│89年2月5日│89年2月5日│120490││├──┼───────────┼─────────┼───────────┼───────────┼────────┼──┤│13│88年2月9日│30,000元│89年3月5日│89年3月5日│120491││├──┼───────────┼─────────┼───────────┼───────────┼────────┼──┤│14│88年2月9日│30,000元│89年4月5日│89年4月5日│120492││├──┼───────────┼─────────┼───────────┼───────────┼────────┼──┤│15│88年2月9日│30,000元│89年5月5日│89年5月5日│120493││├──┼───────────┼─────────┼───────────┼───────────┼────────┼──┤│16│88年2月9日│30,000元│89年6月5日│89年6月5日│120494││├──┼───────────┼─────────┼───────────┼───────────┼────────┼──┤│17│88年2月9日│30,000元│89年7月5日│89年7月5日│120495││├──┼───────────┼─────────┼───────────┼───────────┼────────┼──┤│18│88年2月9日│30,000元│89年8月5日│89年8月5日│120496││└──┴───────────┴─────────┴───────────┴───────────┴────────┴──┘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