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93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淑豊
莊泰昆 莊素幸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石明 月
陳柏君 陳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訴字第139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