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119號聲請人統慶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春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