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3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忠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忠昭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忠昭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2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本件業已於106年2月16日判決被告應執行拘役30日,羈押期間即將逾判決之刑期,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9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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