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政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政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政宇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經查柯政宇因詐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附表:受刑人柯政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藥事法│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19日│105年7月11日│105年6月25日前│││││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彰化地檢105年度│彰化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367號│偵字第8640號│偵字第864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39│106年度訴字第39││實││889號│號等│號等││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1日│106年5月24日│106年5月24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39│106年度訴字第39││判││889號│號等│號等││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13日(│106年9月1日│106年9月1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11月21日,應予││││││更正)│││├─┴───────┼────────┼────────┼────────┤│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彰化地檢106年度│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9號│執字第5471號│執字第5472號(編│││││號3至7已定應執│││││行刑11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5日│105年7月15日│105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彰化地檢105年度│彰化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640號│偵字第8640號│偵字第864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9│106年度訴字第39│106年度訴字第39││實││號等│號等│號等││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24日│106年5月24日│106年5月24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9│106年度訴字第39│106年度訴字第39││判││號等│號等│號等││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1日│106年9月1日│106年9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彰化地檢106年度│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472號(編│執字第5472號(編│執字第5472號(編│││號3至7已定應執│號3至7已定應執│號3至7已定應執│││行刑11月)│行刑11月)│行刑11月)│└─────────┴────────┴────────┴────────┘┌─────────┬────────┬────────┬────────┐│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3日│105年5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彰化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640號│偵字第1038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9│106年度上訴字第│││實││號等│860號│││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24日│106年8月9日││├─┼───────┼────────┼────────┼────────┤││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9│106年度上訴字第│││判││號等│8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1日│106年8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472號(編│執字第5381號││││號3至7已定應執│││││行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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