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3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3203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原名:陳錦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重小字第320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現住居於宜蘭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
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雖
本件雙方於契約中另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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