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00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理人 鄭人豪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良枝陳鳳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良枝、陳鳳英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鳳英住所設於臺東縣臺東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次查債務人陳良枝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死亡,依前項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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