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2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2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22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4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聖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7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聖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65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於民國105年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立法者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被告為具有通常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之成年人,且先前有多次酒後駕車之前科,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更應有相當之認識,然其竟無視於此,在酒測值達每公升0.42毫克之情形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實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未肇事,兼衡其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素行(經論處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婉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4160號被告林聖勇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9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聖勇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65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0000元確定,於民國105年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9年7月7日21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之美廉社超市前飲用啤酒,明知其服用酒類,控制力及注意力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於同日22時45分許,仍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52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街及頂庄路口時,因未戴安全帽及車燈未開為警攔檢,並於同日23時6分許施以檢測,得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聖勇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酒精測試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檢察官朱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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