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7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尚謙(大陸地區人民)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2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尚謙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3行補充「竟基於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盤查地點由「裕民街口」修正為「民裕街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規定處罰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分別定有明文。核被告邱尚謙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之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擔任大陸船員,不得擅離岸置處所與船舶,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竟未經許可即搭乘接駁小艇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妨害我國政府對於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與國家安全之維護,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自陳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動機為購買日用品及訪友,本欲返回船上卻發現船已離港始滯留臺灣,暨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4款所規範之大陸地區人民,而依同條第2款之規定,所謂大陸地區,乃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故大陸地區人民尚無適用刑法第95條外國人驅逐出境之餘地,且被告亦僅受有拘役之宣告,並未受有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故亦無刑法第95條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末查,被告於我國前無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考量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信其經此次偵、審之教訓,被告日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其等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2502號被告邱尚謙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石獅市鴻山鎮東埔溪仔東19
號(大陸地區人士)送達地:基隆市○○區○○街○○○○○號7樓(送達代收人: 王維榮 )身分證號:000000000000000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尚謙為大陸地區人民,係受王維榮僱用於MANTA(滿太倫)號加油船工作之船員,其明知大陸船員不得擅離岸置處所與船舶,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竟於民國109年7月5日0時許,離開滿太輪號及所停泊之高雄市鼓山區高雄港浮筒,未經許可即搭乘接駁小艇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購物及訪友。嗣經警於同月14日21時2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與裕民街口旁公園,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尚謙於警詢及本署訊問均坦承不諱,並有大陸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旅客入出境紀錄表等在卷可佐,又被告無法提出入境臺灣之合法文件,足見被告係未循申請許可程序,以非法管道進入臺灣地區,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按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違反上開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核其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檢察官鄭博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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