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1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270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1月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