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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