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39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葉志淵 被告藍鵲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藍欽城 被告 藍瑞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萬7,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萬7,8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7萬7,32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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