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74號原告元達氣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滄龍 訴訟代理人 謝逸文 律師被告台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龍 得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 律師
許維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兩造間對買賣價金金額之計算互有歧異,且被告亦因原告液氨洩漏以致受有損害而提出請求抵銷之抗辯,該抵銷抗辯且另案涉訟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2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為由,裁定本件於上開民事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民事案件業已確定,本件即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被告之聲請,撤銷本院民國106年7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