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74號原告元達氣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滄龍 訴訟代理人 謝逸文 律師被告台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景文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 律師複代理人 許維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欄其中關於「 黎龍得 」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鄒景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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