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89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
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
,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