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172號
原   告  曾俊堯
被   告  劉新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恐嚇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07年度附民字第66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關於請求侵入住宅損害賠償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之
聲請,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外,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
刑事法院依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
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
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免訴判決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倘刑
事法院未經原告聲請,即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
於民事庭時,其訴為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
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56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晚上10時35分許前
往原告住處,拍打、敲擊原告住處大門,原告開門後,被告
隨之進入原告之住處內,未得原告同意即侵入原告住宅,侵
害原告住居權之安穩及住家隱私,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萬元,並於本院刑事庭
107年度易字第1146號案件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07年度附民字第665號)。惟被告被訴侵入住宅部分,業經
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易字第1146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有
該判決在卷可考(見本院店簡卷第9至18頁),而原告復未
聲請將該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入住宅損害賠償部
分)移送民事庭,依上說明,刑事庭本應以判決駁回原告該
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入住宅損害賠償部分),刑
事庭將該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本院,該部分
之訴為不合法,本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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