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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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一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右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後,已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貪污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五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停止羈押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代為執行,惟均傳、拘無著,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六九五號傳票、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雲執公九二執六九五字第一三六九三號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 惠丁九二 執助二三二字第九0四五號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助字第二三二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命具保人(即被告)到庭函、被告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另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附卷可按,據此,被告逃匿之事實已堪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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