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七0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因被告乙○○目前於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為提解其到庭行言詞辯論程序,需支出提解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費用,逾期未為預納者,即不為該項行為,倘經本院另行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邱光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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