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裁定,限令於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