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57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俞曉祥 債務人 廖禮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陸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3,738,726元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2.38﹪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25,947,599元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2.53﹪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31,377,637元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2.53﹪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4800,000元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6.62﹪11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