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92號原告 劉坤艷劉瑞福 之繼承人被告 劉水立
劉村田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建物應予合併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68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196.16+202.21)㎡×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原告潛在應有部分153/100000〉+(建物課稅現值44,2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27,76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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