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8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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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857號債權人龍揚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源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龔冠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龔冠綜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本件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
三、請提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00號4F-2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