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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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7號原告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如甘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 律師
廖顯頡 律師 吳耘青 律師原告與被告 陳棟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9,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