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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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陳建良
林淑惠 被告 邱慈茵
陳龍偉 聯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進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37號,嗣改分為112年度交簡字第1423號),其中被告聯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陳龍偉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陳狄建
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宜軒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237 號(112.07.19)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126 號裁定(112.10.23)【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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