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丁○○
戊○○甲○丙○○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坐落嘉義縣○○鎮○○○段○○○號土地面積8,04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20元,聲請人應有部分2280分之301,有土地登記謄本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5,079元(計算式:720×8,049×301/2280=765,07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