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3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蔣富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4月21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92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3月14日至民國134年3月14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蔣富玶。
三、㈠嗣債務人蔣富玶於民國94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
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4年4月2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5年2月25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196,818元及以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利息、違約金等。
㈡嗣債務人蔣富玶於民國94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
2,1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4年4月2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5年2月25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261,830元及以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八計息、違約金等。
㈢嗣債務人蔣富玶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
1,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民國121年10月1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5年2月2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151,101元及以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屯區│大新││413-000│建│3674│10000分之36│└─┴───┴────┴───┴───┴──────┴─┴─────┴──────┘┌─┬──┬───────┬────────┬────────────┬────┐│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9532│臺中市南屯區大││層次│││││-000│新段000-0000│住家用│五層│陽台5.58│全部│││││鋼筋混凝土造│合計│雨遮1.36││││├───────┤13層│76.39││││││臺中市南屯區大││││││││墩17街91號5樓││││││││之8│││││├─┴──┴───────┴────────┴──────┴─────┴────┤│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13862.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