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4號原告裕新電機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連賜 被告誠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文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 顏嘉慧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秀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