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99號聲請人大傲若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司政相對人 林陳月英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中壢市○○街37上列聲明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釋明以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召開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或不能召開之原因。
(二)被繼承人所遺產財產係遺產大於遺債抑或遺債大於遺產,並提出相對證明文件(例如遺產清冊)。
三、提出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同意書。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