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煌文 被告 張博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12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