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42號上訴人即被告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佳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
6年5月4日102年度訴字第18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院民國106年5月4日102年度訴字第1842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