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88號上訴人德士凸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宛諺 被上訴人 洪有信
盧俊良 謝慶貴 楊振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27,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