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3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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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聲字第3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聲字第354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償還向相對人之借款,以存證信函限期催告相對人領取,經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為證。
三、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已於89年1月5日遷至臺北市○○區○○街○○○號,有聲請人陳報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聲請人未證明已向相對人之新址送達而仍送達不到,即難謂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與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家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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