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更㈠字第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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