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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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72號

原告麗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崇麟

訴訟代理人 巫怡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寶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素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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