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7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