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317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宋漢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添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貳
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