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3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潘邱夜 好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潘文周
潘榮坤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複代理人 牟君志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被告 楊潘美玉
潘美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 律師
魏芳瑜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被告 潘美珠
潘榮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仍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2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家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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