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56號原告 羅斤發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被告 羅阿宗 之繼承人
羅勝三 羅斤富 羅經良 羅温菊妹 頭份市公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定禎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羅阿宗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頭份市○○段894、896之1、897、898之1、899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四、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052,1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附表:
┌─┬───────────┬──────┬─────┬────┬───────┐│編│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價額││號│(苗栗縣頭份市○○段)│(元/㎡)│(㎡)│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894地號土地│29,000元│231.37│1/16│419,358元│├─┼───────────┼──────┼─────┼────┼───────┤│2│896地號土地│29,000元│92.88│1/8│336,690元│├─┼───────────┼──────┼─────┤├───────┤│3│897-1地號土地│29,000元│10.15││36,794元│├─┼───────────┼──────┼─────┼────┼───────┤│4│898-1地號土地│29,000元│9.22│1/15│17,825元│├─┼───────────┼──────┼─────┼────┼───────┤│5│899地號土地│29,000元│410.96│5/48│1,241,442元│├─┴───────────┴──────┴─────┴────┼───────┤│合計│2,052,1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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