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隆創海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隆創綜合開
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薰 訴訟代理人 張運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0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11月17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7年3月17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報刊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楊茵如┌────────────────────────────────────────────────────────┐│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470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隆創綜合開發│空白│台中商業銀│000000000000│150,000元│106年10月31日│FSA0000000││││有限公司││行鳳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