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五號聲請人達立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達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二號、第二七三號、第二七四號、第二七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以聲明、聲請更正、續行訴訟、補充判決、抗告等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二、二
七三、二七四、二七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八月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吳謀焰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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