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八六號聲請人 張維忠 (即 張承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景展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應預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吳麗惠法官吳惠郁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m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