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調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世正張世燦張世鑄張世民張鶴齡
高世平張煖宜 間請求確認遺產數額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形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世正對聲請人負有債務,經聲
請人催討無果,被繼承人 高美珠 死亡後,由相對人 高世燦
理遺囑繼承登記,因遺產範圍不明,聲請人無從就遺產進行
後續法律程序以維護債權,對被繼承人高美珠之遺產範圍有
確認之必要,故聲請調解等語。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109年2月5日(發文日期)函命相對人等於文到後5
日內,陳報就本件聲請有無調解意願,該函已合法送達全體
相對人,此有郵證回執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未陳報。是,
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因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本件聲請顯無調解必要,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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