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0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62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旭日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林旭日(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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