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923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原告與債務人 邱慈穎 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500元未繳。茲依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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